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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云南省土地学会,英文全名“ YUNNAN  LAND SCIENCE SOCIETY”,缩写为YLSS。

    第二条 本会是土地科技工作者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党和政府联系土地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我省土地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团结组织广大土地科技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倡导优良学风和科学精神,倡导土地科学前沿和行业发展的正确方向;宣传、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发展战略,增强国民“土地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意识;促进土地科技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土地科技的普及与推广,促进土地科技人才的成长与提高,促进土地科技与经济的结合;增强土地科技对加快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的支撑力;反映会员和土地科技工作者的意见,维护会员和土地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土地科技工作者服务;为云南省自然资源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修复相关科学技术发展服务,主动承接自然资源政府部门“放管服”职能;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为:云南省民政厅。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云南省科学技术协会。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依法依规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举办有影响的学术论坛;开展专题研讨等;加强同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往来,促进民间的科技交流与合作;促进土地科学学科发展和土地科学技术的自主创新;

    (二)弘扬科学精神,普及土地科学技术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推广先锋的土地科学技术,积极开展科普教育活动,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促进全民土地科学素质提高;

    (三)依法依规开展专业培训,推广先锋理论和技术方法,帮助科技工作者更新知识,不断提高科技水平;

    (四)依法依规开展土地科技论证、科技咨询服务;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参与并承担技术标准制定、资质认证、课题研究项目评估、技术评价、成果鉴定和举办科技展览等;

    (五)依规组织会员和土地科技工作者对我省土地和自然资源与国土空间规划科学技术政策、法规制定和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六)依法编辑、出版、发行土地科技相关书籍、学会刊物及音像制品,传播簇新土地科技信息、研究动态;组织编写和翻译土地科技书;

    (七)向有关部门推荐科研成果和出色人オ;促进土地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促进产学研相结合,促进土地科技进步;

    (八)向党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土地工作者的建议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九)承担政府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包括: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条件:

    (一)单位会员: 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提出入会申请:

    1.从事与土地学科相关,具有一定数量的科技人员,愿意参加本会有关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生产、规划、设计等企、事业单位;

    2.依法成立的与本学科有关的学术团体。

    (二)个人会员:凡拥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提出入会申请:

    1.具有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土地科技人员;

    2.具有土地估价师、土地拍卖主持人、土地登记上岗证等资格证书的土地工作者;

    3.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土地科技工作3年以上,大专毕业从事土地科技工作5年以上的土地科技人员;

    4.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从事土地科研、教育、组织管理等工作的人员;

    5.热心学会事业发展,对学会工作大力支持和有贡献的企业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单位会员:由要求入会的单位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入会后由本会发给“团体会员证书”。

    (二)个人会员:由本会两名会员介绍或本人所在单位推荐,由本人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理事会批准,即可入会。入会后由本会发给“土地学会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学术活动和科技咨询等活动,免费或优恵获得本会印发的学术刊物和有关资料等;

    (三)优惠获得本会的土地科技咨询服务和科技培训;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单位会员分为理事长单位会员、常务理事单位会员、理事单位会员、普通单位会员,单位会员可推荐代表人员参与学会的日常事务管理及学会重大事项的研究讨论和决策。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以上不交纳会费,本会将书面通知会员补交;如不履行交纳会费义务的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再次申请入会需重新审批。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头家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监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通过提案和建议;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需经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要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按照本会章程和民主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较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选举(或聘任)、罢免(或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或撤消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学会工作计划;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推荐重大科技成果、出色人才和出色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

    (十二)依规聘任学会顾问、名誉理事长等名誉职务;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学会工作,在土地科技领域内有较高的造诣或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头家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头家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较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副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理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权,由理事长委派或常务理事会指定一名副理事长代行职权。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推荐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长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三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会员代表大会,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其行为损害本会以及公共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二)审查本会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四)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收入;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收取标准为:副理事长单位会员8000元/年,常务理事单位会员6000元/年,理事单位会员5000元/年,普通单位会员4000元/年;个人会员不收取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1年9月15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